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4]00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日
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市场,严格按照规划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我省煤炭资源,保证“依法、有序、规模、安全”办矿,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以上,100万吨/年以下的中型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办3万吨/年以下矿井。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参与我省煤矿项目建设。
第四条 煤矿项目建设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家现行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条件
第五条 煤矿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煤矿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有建设相应规模煤矿所需的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