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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7号 2004年1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已以鲁国税发[2003]146号文件转发各市。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对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细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细化标准问题。
  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可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附件一,即《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明的相应企业掌握。具体为:十三项信息产业所列的64类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电子生产企业;十六项化工所列22类产品的化工生产企业;十九项医药所列34类产品制造的医药生产企业;二十项机械所列的71类产品制造的“母机”生产企业;二十二项船舶业所列的8类船舶产品制造的船舶工业企业;二十三项航空、航天所列的12类产品制造的飞机制造企业;
  二、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的细化标准问题。
  (一)对促进科技进步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符合《目录》中所列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中,用于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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