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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6号 2004年1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第一条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的具体细化标准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包括:
  1、电子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
  (1)电子通讯企业。包括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现代通信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软件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等;
  (2)信息家电产业。包括空调、冰箱、冰柜、洗衣机、热水器等;
  (3)其他电子产品。
  2、船舶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
  (1)各种船舶制造;
  (2)船舶配套产品;
  (3)其他。
  3、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4、飞机制造企业
  5、化工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
  (1)基础化工生产,包括甲醇、甲醛、聚甲醛、多聚甲醛等基础化工产品;
  (2)精细化工生产,包括染料、涂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传统精细化学品和橡塑助剂、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胶粘剂等新领域精细化工产品;
  (3)其他。
  6、医药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
  (1)中、西药物及保健产品;
  (2)生物工程技术药品与试剂;
  (3)生物化学药品;
  (4)信息注射、输液产品及新材料;
  (5)卫生材料和敷料;
  (6)电子医疗器械;
  (7)其他。
  (二)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
  是指上述企业按照国家税收、财务政策等规定,确定并已纳入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属在用或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生产经营性的机器设备。
  二、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具体细化标准:
  (一)关于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设备是指符合下列内容的设备:
  纳入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发展规划中或批准确认的有关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开发项目中,直接用于项目实施的专用关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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