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2004]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为一类地区。执行如下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不低于18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000元;16周岁以上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测算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0000元。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产值按上述标准执行,倍数标准继续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 41号)的有关规定。
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实行“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在全市全面推行“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有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1)被征耕地的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并将需要补偿安置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分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生活保障标准和医疗保险。苏州市区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各县级市也要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