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
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法[2003]68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转发给你们,《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保持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3]第56号)中规定的涉及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
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规定,延期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