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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办字[2003]2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工程检测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和装饰、维修工程设计安装安全玻璃,适用本通知。
  二、除《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中规定的部位外,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采光棚(顶)、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和天花;
  (二)裙楼围蔽、内庭围蔽的栏板;
  (三)小学、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等儿童经常活动场所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
  (四)立交桥、天桥、隧道;
  (五)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三、对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而未使用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其施工图不予以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使用安装玻璃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防碰撞设施(如护栏)或者将规定部位的非安全玻璃更换为安全玻璃等相应的防护措施。本通知实施前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安装使用玻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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