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证
(一)出口企业办税员通过出口退税业务初次培训考核的,即可凭《培训合格证书》到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其中,属本市外贸企业的办税员到市财税三、四分局领证;属本市生产企业的办税员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领证。
(二)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培训考核的,凭《培训合格证书》到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1个代理人员如需代理多家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可只到某一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1张《办税员证》。代理人员在以委托代理企业名义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一并出示《办税员证》和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办税员的职责
(一)代表委派企业就出口退税方面事宜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及时反映出口退税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出口退税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和操作方法。
(三)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各项退税资料。
(四)抵制和揭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五)办理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管理事项
(一)办税员取得《办税员证》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应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可要求企业予以更换。办税员严重失职的,税务机关应吊销其《办税员证》,并通知企业。
(三)企业自行更换办税员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收回《办税员证》交税务机关注销。凡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且未交回《办税员证》的,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七、年检工作
(一)办税员应参加税务机关每年组织的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办税员,税务机关承认其办税员资格并在其《办税员证》上加盖年检章;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办税员,由发证税务机关收回《办税员证》,取消其办税员资格、不准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年检内容包括:是否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申报操作方法;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等等。
八、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办税员原持有的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发放的《办税员证》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其后一律使用新《办税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