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本市对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实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制度,并制定办税员使用《办税员证》管理办法。
一、《办税员证》发放范围
(一)本市出口企业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式员工。
(二)出口企业委托的本市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办税人员。
二、符合领取《办税员证》的办税员条件
(一)具有一定财会、税收专业知识,并经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
(二)参加本市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培训
(一)办税员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考试,应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参加培训的,还需提供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1户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二)办税员培训采用初次培训和后续培训两种形式。
1.初次培训由税务机关委托上海财税职大建立的“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共康路51号)进行,培训对象是首次从事出口退税办理业务且未持有《办税员证》的新办税员,内容是出口退税基本技能。
2.后续培训是对已取得《办税员证》的办税员继续培训,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日常工作和年检组织实施。其中,对生产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外贸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暂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组织实施。
(三)办税员需参加初次培训的,应到发证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培训报名表》(附后),经核准后到“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报名,由培训点负责安排及通知办税员参加培训,并对通过考核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原则上采用固定开班形式,每月开班两次:一次是为外贸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一次是为生产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