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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
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规定,在本市对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实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制度。现将市局制定的《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本市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办税员证》后,方可持证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已在2003年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办税员,直接到征税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外贸企业《办税员证》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申报软件推广培训一并进行。
  三、《办税员证》的年检由各发证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进行。
  四、对办税员的后续培训和年检,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在“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参加初次培训的办税员,只收取食宿费和必要的资料费(按成本价)。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办税员的管理,定期和无偿地为企业办税人员开展后续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
  六、各单位发放《办税员证》时应作好记录,编制清册备查,同时在办税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加盖“已发证”戳记。
  七、《办税员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原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发放的老《办税员证》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其后一律使用新《办税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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