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切实把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凡涉及到取消审批项目的部门都应制订具体贯彻意见,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逐项核对。凡是涉及收费的要尽快行文取消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同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应收费的行政审批设有收费许可的进行全面清理,尽快规范调整,该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三)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可以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向其提出基本要求,做好移交工作并指导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本着快捷、便民、公开和不增加社会和群众负担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以规范其行为。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为期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仍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满即行移交。上述种种情况都要按照《意见》要求,逐项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审改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审批项目的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对其实施管理。要彻底摒弃"重审批、轻管理"和"以审批代管理"的观念,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仍需要继续管理的项目,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第三条要求,制订并落实好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
三、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审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公开审批程序与内容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继续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凡是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除经政府及"中心"特许外,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都必须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对名义上进入中心而实际仍在原单位受理的审批事项,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处理,确保没有"体外循环"。全省政务服务中心也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深入探索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规范审批行为的方式方法,加强工作交流与相互联系,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微机联网,做到资源、经验共享。
(二)各地、各部门要注意通过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促进制度、体制及审批方式的改革创新。加强建立包括行政审批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创造条件发展电子政务和推行网上审批,逐步从根本上规范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