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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3]1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全面清理工作
  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实,绝不允许漏报、瞒报。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于2004年2月底前连同附表送省审改办审核。
  (一)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两项清理工作:
  1.由国务院部门行文的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省政府各部门要对审批项目名称、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国务院主管部门逐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向省审改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也要报送协商情况。
  2.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省政府各部门逐项清理后均要提出一律取消的处理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有关条款规定和《意见》第四条要求,继续对仍在实施的、分别以省人大法规、省委文件和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省政府部门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逐项进行清理,同时分别提出保留、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具体处理意见。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应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二、切实做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共6批),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不再受理和审批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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