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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做好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服务工作,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办理申报手续;
  (三)督促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孕情检查、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以下原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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