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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实施主体的文件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
  (七)实施本项许可涉及本单位的几个内设处室及其名称。
  按照行政许可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如果实施该项许可不涉及多个内设处室,则此栏应填写“无”。
  (八)办理许可的方式。
  按照行政许可法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统一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一个部门受理后,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分别限时办理完后将结果回复受理部门。再由其回复申请人。
  2、联合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由一个部门主办,通过召集其他有关部门开会或者各部门会签文件等方式联合审查,再由各部门分别作出许可决定。
  3、集中办理,是指各部门集中在一个办公地点(如: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对于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仍由各个部门(窗口)分别办理。
  4、单独办理,是指行政许可只需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此种方式办理许可,无论涉及本部门内一个或者多个内设处室,都应视为单独办理。
  5、如果是不属于上述四种的其他方式,则在本栏中(或者在说明中)写明具体方式。
  (九)实施许可的方式
  共列出了(1)至(9)种形式,主要是指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文件中规定的许可形式的具体提法,如:条文中规定需经××部门“批准”或者需经××部门“审核”等等。填写(9)的,请写出具体方式。
  (十)是否颁发许可证件。
  实施该项许可如发证,则写明颁发的证件的具体名称,包括证书、证明、执照、标牌等。
  第三部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意见 对实施主体处理建议分为不变、变更、取消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后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需要调整的,还应写明调整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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