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中分别指明其编号,即:见附件“x”
(三)许可的种类。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这一栏共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为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许可事项属于许可法第
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方框”中划“勾”;第(7)项是指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四)许可申请人的种类。
共分为三类: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2.公民个人。如:公民出入境、律师职业资格许可。
3、一般社会主体.是指许可的对象为非特定的主体。如: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进行清理。
(五)实施主体的名称、性质。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及其 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主体,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许可的单位。如果法定实施主体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的,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若选择“C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