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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中分别指明其编号,即:见附件“x”
  (三)许可的种类。
  按照行政许可法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这一栏共分为7类,其中第(1)至(6)分别对应为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该许可事项属于许可法第十二条中的哪项,则在表中那项的“方框”中划“勾”;第(7)项是指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以外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四)许可申请人的种类。
  共分为三类: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2.公民个人。如:公民出入境、律师职业资格许可。
  3、一般社会主体.是指许可的对象为非特定的主体。如: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章进行清理。
  (五)实施主体的名称、性质。
  按照行政许可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其 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主体,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许可的单位。如果法定实施主体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的,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若选择“C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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