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行政许可主体,适用本表。
各单位均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清理表所列项目逐项填写,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填一份清理表。
二、清理表三的主要内容:
清理表三包括了三个部分的内容,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行政许可主体清理的建议。
三、对清理表三具体内容的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的名称。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二条、第
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这一项原则上要求以市政府82号令中规定的许可项目名称为准来填写,不能将若干审批项目归结为一个大项目来填写。市政府82号令下发后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概括许可项目名称。
(二)设定依据。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及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清理。
1、设定该项许可所依据的文件种类共列有14类,填表时应将规定了该项许可的全部种类的文件都逐件对应填写清楚。但是,所列14类文件中,其条文为“(主管部门负责)某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表述方式,而没有明确表述为本表第9项所列9种实施许可方式之一的,不得作为依据填写。
2、除写明文件标题、发布日期外,还要写明是在哪条哪款中规定的,但只写明条、款、项即可,不必写出条文的具体内容。
3、关于附件:
所填上述文件应将其文本作为清理表的附件附后。
凡属于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部委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委办局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委办局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主体、条件、程序的,只需写明并提供直接设定上述事项的文件及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