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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要保障经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还要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各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三)要加强指导和上下联系。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清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清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系,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 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665860 8665882 8665803 8665854 8665802)。
  (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级、本部门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方案,并狠抓落实。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四五”普法教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拟订学习培训计划,抓好学习培训。重点要抓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专门培训,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列入下一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学法和持证上岗培训的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工具,采用报刊专栏介绍、户外设点宣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人民群众知法、用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附:

说明:

  一、《长沙市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均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由主要承办单位填写,加盖填写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公章;部门管理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委托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临时性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机构或者其办公机构所设单位填写,加盖临时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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