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单位进行具体清理,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实施单位在清理时要核实许可项目的依据、实施主体的设立依据,并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清理意见涉及主体变更、取消的,应同时抄报同级编委办。
(二)清理时间
2004年1月9日前,各区、县(市)及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清理工作。
2004年2月20日前,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完成清理任务。
2004年2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表一、表二)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表三及附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2004年3月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统计表(表四、表五)报市政府法制办。
5、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和公布
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行政许可法是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
行政许可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努力做好
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质量,保证清理任务按时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