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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
  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都属于这次清理范围。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全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方法、时间、决定和公布
  (一)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
  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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