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
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2号)精神以及全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我市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
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