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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04年1月11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县、区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项目法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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