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六、退出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失业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市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十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十二)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十三)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七、管理与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失业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一)按规定免费受理失业登记、续登手续;
(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推荐职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三)指导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组织社区就业援助员,按季调查失业登记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及时了解辖区内失业登记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
(五)免费保管失业登记人员的档案;
(六)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而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及已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照本办法做好调查摸底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