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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设[2004]10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0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按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执行。其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地方管理部门填报。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将本单位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 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2004年3月15日前,将年报软盘及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所在市建委。各市建委应通过“勘察设计信息系统”管理版软件,对勘察设计单位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审查、汇总,并在2004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报送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中央驻皖及省直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统计年报,由各单位在2004年3月15日前,直接报送至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四、持有各类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都要按照《统计法》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统计年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统计年报的,一律不予办理资质年检、升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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