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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
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238号)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政府法制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可以有效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的完整统一
  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这必将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是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种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有效监督。因此,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文件的出台。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落实领导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责任人,并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责任人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减少违法文件的出台,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即前置审查,使前置审查与出台后的备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文件。
  四、规范和完善备案制度,提高报备质量
  (一)备案文件的范围和报送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要求和《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其权限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均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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