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推荐河南省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政[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建功立业,省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五一”节前召开河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评选表彰河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2004)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推荐的范围和对象是:1999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科教、文化、卫生、体育、公安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教育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被授予国家部委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河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者,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副厅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竭诚奉献,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4.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灾情疫情,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