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12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主管机关。
各级卫生、计划、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扶持偏远、贫困地区及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学习特点,关注个别差异,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规定的学龄前儿童接送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