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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深化企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全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绩付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工资收入重点向管理、技术、市场等关键岗位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倾斜。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逐步提高其分配比例。完善企业内部招标承包经营制度和项目经理目标任期制度。
  (九)抓好改制中资产和负债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改制企业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
  2、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实行30%的优惠;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可实行10%的优惠。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3、对确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呆坏帐和潜亏挂帐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
  4、改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可以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改组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批准后,可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
  5、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制的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报财政部门妥善处理。
  6、改制企业欠交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的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转为企业自有资金。
  (十)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企业改制过程中置换原企业资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
  2、改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按照国家有关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3、改制企业原已办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经审查,其面积和权属与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一致,改制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国土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
  4、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应给予优惠。
  5、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在五年内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期满后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可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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