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业管理: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规范、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程质量尤其是住宅质量明显提高,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调控体系,建筑产品优良品率大幅提高,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建立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
二、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四)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一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组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批国有建筑业企业和集体建筑业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同时使一批民营建筑业企业成为行业发展的排头兵,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到2005年,基本完成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退出或不占控股地位,集体企业公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的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鼓励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形式,也可以分拆改制,分步实施。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通过购股、配股、奖股、贷款等办法,实行经营层收购并控股,允许主要经营者持大股。
建筑业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对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原则上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制进一步将企业做大做强,有条件的还应积极争取上市;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坚持公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改制为民营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办法平稳退出市场。
(五)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中享受我省已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各项改革政策规定,省属企业的改革可以参照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有建筑业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破产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破产。加大依法破产的力度,确保劣势企业退出机制有效运行。
(六)规范企业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改制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发[2000]64号)的规定,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七)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进对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质量评优等方面一视同仁。今后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