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七)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九)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二)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三)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
(十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十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工作人员的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