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查清土地权属及资源状况,促进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基础数据和资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8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我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从1986年开始,1996年基本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从1989年开始,1995年基本完成。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出现了较大差别,影响了政府对土地利用决策的依据。做好城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是政府进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土地调查工作也是奠定数字青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高效优质完成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要符合国家制定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要组织精干队伍,按时完成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
(三)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要求。
(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的原则。调查时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五)实用与创新原则。要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规程(规范)的技术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提高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加快调查进度,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