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28号 2004年1月17日)
各基层局:
为规范我市各类劳务市场的税收管理,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我市劳务市场的发展现状,现对劳务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类劳务公司,聘用外来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复印件,并与《劳动合同》以及为劳务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2、各类劳务公司,聘用本市劳务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务人员索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劳动合同》以及为劳务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一起共同存档保管。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劳务协议必须附详细的用工人员明细表,明细表中至少应包括劳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等项目。
4、对于缺少证件或缺少缴纳工伤保险证明的劳务公司,其相关劳务人员的费用支付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套取现金,偷逃税款一经查实的,对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双方,就其虚假支付的费用额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