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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36号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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