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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设立本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解缴。项目单位或其投资主体(或担保方)解缴还贷准备金总额的6%-10%,各单位解缴率根据其债务规模、项目性质、还贷信用等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财政部下拨周转金。本市设立还贷准备金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下拨还贷准备金总额10%-20%的周转资金,周转期为3-5年。财政部收回周转金时,市政府、项目单位等相应提高各自的还贷准备金出资比例。
  第八条 其他来源。还贷准备金还可以从以下来源取得(约占还贷准备金总额的5%-9%):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财政部下达的利费奖励资金中用于还贷准备金的部分;
  3.还贷准备金增值部分;
  4.其他相关来源。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担保方,应继续遵循1999年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关于“谁用款、谁还款”、“谁主管、谁负责统筹还款”、“权责利一致,实行项目扣款”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还贷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还贷。
  第十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后仍存在还贷困难的贷款项目,在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还贷准备金垫付对财政部的债务。具体包括:
  1.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不能及时、足额还贷的项目,由还贷准备金垫付到期债务,再由项目单位等将垫付资金及其滞纳金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2. 对于无还贷能力、拖欠严重的项目,由还贷准备金垫付到期债务,再由项目投资主体或担保方将该笔垫付资金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3.用于其他必须的贷款项目周转性还贷。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还贷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还贷准备金专用账户设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由还贷准备金垫付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转贷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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