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设立本市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还贷准备金的通知
(沪财外[2004]6号)
各项目单位:
近几年,我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已进入还本付息高峰期。为进一步维护我市良好债信,控制贷款风险,确保及时还贷,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将设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
现将《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以确保我市贷款项目的及时、足额还贷。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请各相关项目单位、投资主体或担保单位解缴规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良好的对外债信,确保本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财政部关于颁发〈
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8]9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应建立还贷准备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由市政府转贷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分别牵头组织的联合融资等贷款。
第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的规模为年初债务余额的5%。市财政局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财政部规定酌情调整该比例。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政府本级预算安排。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还贷准备金总额的60%-75%,具体比例根据设立还贷准备金当年债务余额等情况确定。在还贷准备金运作期间,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维持还贷准备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