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8号)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体制,推动省级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84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