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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
互助帮困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的通知
(沪财社发[2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号)的有关精神,加强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确保帮困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及拨付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筹集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除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本人缴纳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组织筹集70%和30%。
  市政府负责筹集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市医疗救助基金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各区县实际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数及规定标准,划拨到市医保局;市医保局汇总后划拨到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的医疗互助帮困资金银行专户。
  区县政府负责筹集的部分,根据本区县实际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数及规定标准,按计划进度拨到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疗保部门开设的医疗互助帮困资金银行专户,确保市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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