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不能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也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除上述第(一)、(二)、(三)款所列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增值税负担率明显偏低,主管国税分局可对其2003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进行清算核实。如果核实中发现纳税人不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对标准以下的纳税人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对年审后被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文件的规定,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限额调整为千元版。
  四、年审时间
  本次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4年3月份开始至4月底结束。
  五、年审程序
  (一)主管国税分局应将一般纳税人年审的要求,采用公告形式及时告知所有年审对象,并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提交书面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及附表(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自检报告》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年审资料。为保证年审工作质量,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办理年审的有关事宜。
  (二)主管国税分局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后,应将资料内容与征管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经逐级审验,于30日内由各县市、分局作出年审结论。
  对年审合格的,由主管国税分局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内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并在征管系统内及时做好年审记录;对年审不合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取消当月的月底前做好税款清算,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购领卡、金税卡、IC卡(抄报税以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红色“已取消一般纳税人”的戳记,用双线划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并于次月纳税人纳税申报结束后,及时在征管系统内维护,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
  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由苏州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及附表市区各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县市局按照文件明确的式样自行印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