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4]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完善增值税纳税秩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和《
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年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对象
本次年审对象为2003年12月31日前(含)经主管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当前状态仍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2003年12月31日前(含)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待暂认定期满时,比照年审的标准处理。
二、年审内容
(一)2003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三)2003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情况等;
三、年审标准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含)万元以下,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含)万元以下,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第(一)款所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虽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国税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