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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77号 2004年2月27日)


合肥、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原则同意合肥市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3户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按调整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组织力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再次进行认真核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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