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 “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4、退税指标由市局分期下达到各有关税务分局,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知各有关支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退税指标控制工作。有关税务分局办理的出口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应严格控制在市局下达的退税、调库指标内。未经批准,擅自超额办理退税或调库的,市局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为加强退税指标的管理,各税务分局应按月上报退税审批情况和退税指标使用情况。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预算级次
1、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的预算级次:消费税全部从中央国库中退付;增值税的75%部分从中央国库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中退付。地方国库中退付的增值税,按出口企业的地方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在市和区县国库中退付。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仍按原规定办理,三、四分局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或“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2、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调库级次:按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及地方收入的预算级次,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免、抵”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本市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本市。本市得到中央结算归还款后,按照各区县应得部分通过结算返还各区县。
四、企业出口退税预算级次的核定与维护
本市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及“免、抵”税额预算级次,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核定。三、四分局凭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核定退税预算级次的“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为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并做好退税及“免、抵”税额预算级次的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