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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
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1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实施方案及2004年实施的本市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企业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市局制定了《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市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权限
  1、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生产型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的,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负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审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外贸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的,按规定直接向三、四分局申报,由三、四分局审核审批。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办理
  1、为落实“新账不欠”的要求,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加快退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将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及时退还企业。
  2、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由四分局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以下简称“调库书”),并由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凭以上单证办理“免、抵”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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