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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关于纸质资料的报送问题。
  经请示省局明确,按照总局《稽核办法》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的电子信息后,仍需报送相应的纸质《清单》。纸质《清单》可随纳税申报的纸质资料一并报送。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内容中要求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明细不必重复录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导入采集的电子信息。
  对于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录入的纳税人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仍必须在月度增值税申报时向税务代理机构或主管分局(申报窗口)提供《清单》的纸质资料。
  六、国税机关内部信息汇总上传的时限。
  各县市局的基层分局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将采集到的一般纳税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县市局;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于每月17日前,将采集到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抵扣电子信息汇总后上传到苏州市局。各级存放文件的目录及操作方法,由市局信息中心确定和指导。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加强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重要性,要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要求,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有关项目进行调整,自2004年3月申报期开始使用,并要求纳税人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省局已着手对征管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2004年2月申报期应报送的相关清单应通知纳税人在4月底前补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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