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 20%—40%
饮食业 10%—25%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 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已实现的所得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累计金额),并缴纳已实现的所得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按季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本季申报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换算成年应纳税所得额并选用照顾性税率或法定税率后,再按季申报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当年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6个月内,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应按核定征收所得税范围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实地核查,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查结论》(附表4),提出企业适用征收方式的明确意见,对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核定征收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应结合汇算清缴检查,对实行查帐的企业,在汇缴检查的检查结论上,应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进行评价,对适用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对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核定征收所得税。
(三)充分运用稽查、评估等手段对纳税人实施纳税稽查评估,并将稽查评估情况在处理后15日内反馈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或进行稽查、纳税评估时发现纳税人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市内八区税源管理科对已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变更、通知)表》应在每季度终了前传递给税政法规科一份备案,以便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