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实行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办法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也可以通过核定其应税收入额或成本额,再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率,进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加合理费用所适应的应税所得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仍适用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但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表》,书面申请中应详细说明申请变更的缘由,经主管国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其它。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率按下表所列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10%
工业 7%—20%
商业 7%—20%
交通运输业 7%—20%
建筑业 10%-20%
房地产开发业 15%—40%
社会中介机构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