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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
  (一)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八区)、政策法规部门(五市)具体负责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审核确认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具体实行的应纳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管理部门与税政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提报主管国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三)对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后或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在核实后15日内确定改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具体实行的应纳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表》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纳税人自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当季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年度终了后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定额税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变更、通知)表》一式三份,税源管理科、税政法规科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国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联次备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变更、通知)表》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申请、变更、通知,在填写本表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填写以上内容。
  第十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方式确认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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