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16号 2004年2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方法,直接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法。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金额,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