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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及年审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其免税资格,未经认定的,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附件一),并附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明材料。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除报送以上资料外还应报送:
  (1)省经贸委认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2)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予以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名单的复印件。
  2、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回收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各种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是否有从事回收经营废旧物资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的货物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
  (4)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应税、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3、核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并签字,经基层国税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附报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4、主管国税机关对基层国税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基层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统一发票)。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应向基层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三月底前,基层国税机关对回收单位一年来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评定,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年审表》(附件二),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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