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责任单位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鼠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鼠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宾馆、旅店、招待所、餐饮单位、食品行业、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托儿所、居民住室、列车以及窗口单位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有鼠洞、鼠粪、鼠迹和鼠咬。
(二)特殊行业(粮食、生产资料、土产日杂、果品、旧物收购、车站等)及各类仓库有鼠迹房间感观检查不得超过2%,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2%,鼠夹法捕获率不得超过1%。
旧房拆迁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旧房前进行灭鼠投药。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蚊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浴池、托儿所、医院不得有蚊。
(二)集体宿舍每室蚊数不得超过2只。
(三)静水湖内蚊幼不得超过2只/1000毫升。
责任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聚集。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和住户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蝇密度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垃圾箱、垃圾中转站集装箱不得有蛆。
(二)垃圾场成蝇数量每视野不超过10只。
(三)旱厕有活三龄幼虫不得超过2只/500毫升,水冲厕所室内基本无蝇(每厕不超过2只)。
(四)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商场、副食(食品超市)、窗口单位、室内市场、医院、旅店、托儿所、集体宿舍等场所,苍蝇数不得超过2只/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