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3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
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9日长春市人民
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3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其下设的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
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
(三)露天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
(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铁路、公路、轻轨、河湖及其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县(市)、区爱卫会为责任单位。
住宅房屋的室内环境由住户负责四害的防控与杀灭。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除四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除四害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出资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投入的除四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