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协议
甲方: ×××财政局
乙方: ××× 给水处
丙方: ×××银行×××分理处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以乙方名义在丙方开设财政汇缴专户,户名:XXX水资源费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 。
第三条 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权归甲方所有,该专户只能用于上缴国库,不得随意支取。
第四条 乙方负责与取水户签订《上海市水资源费结算方式认定书》,明确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
第五条 乙方按月根据取水户取水情况开具《上海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并据以填写银行 托收凭证一并交丙方托收。
第六条 丙方持乙方递交的银行托收凭证向取水户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如遇托收未能收妥款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丙方负责在收妥款项的当日将所收款项汇集,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已入账的水资源费上缴国库。
第八条 丙方按月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对账单。
第九条 甲方收到丙方提供的财政汇缴专户余额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入库情况并反馈核对结果,如发生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