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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运费、海关、废旧稽核办法宣传手册

  (三)自2003年12月份申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并录入载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并录入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或“废旧物资发票”或“运输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三、关于“开票人专章”: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四、关于抵扣政策的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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